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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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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農田水利設施範圍申請作業

一、廢止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法令依據

依農田水利法第5條主管機關應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加以管理維護,並公告之;其變更、廢止時,亦同。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農田水利設施範圍之劃設基準、管理維護、變更或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定之。

二、廢止農田水利設施範圍之作業流程

原編定為水利用地已無農田水利設施之處理作業流程

配合地政、經建相關法規核定之計畫或政策涉及之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廢止作業流程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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