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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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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作業流程及申請書

壹、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法律依據

一、農田水利法第8條任何人不得任意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但為提高土地運用效益、增進公共利益、供公共建設所需或周遭農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申請人得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變更或拆除,並負擔其費用。

前項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計畫書應記載內容、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8條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

1、提高土地運用效益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土地所有權人。

2、公共建設之興辦人。

3、周遭農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

 

 貳、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申請作業流程

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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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作業流程及申請書 雜湊值驗證 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作業流程及申請書_14101_53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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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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