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公務機密?
公務上所持有之資料,如經洩漏,有危害國家安全、行政遂行或 他人權利者。
二、為什麼要瞭解公務機密?
(一)保守公務機密為公務員依法應負法律上義務。
(二)公務員保密義務規範於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保密」,即所謂保守秘密,公務員因執行業務所知悉
或持有之「機密性」或「敏感性」資料或資訊,於依據法律或命令解密或揭示公開前,負有保密及不
得任意提供予外界之義務。
三、洩漏公務機密的後果?
(一)刑法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過失⇒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實務見解:何為應秘密事項?
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物上
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
查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
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惟是否應秘密事項,仍應審酌相關法規及對國家政務或事務有無利害關係,綜合判斷之。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暨101年台上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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