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機關採購承辦人小賢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未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簽請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驗人,亦未請監辦單位派員監辦,最後未作驗收紀錄,逕依廠商
提供完成履約項目的相關照片辦理核銷並支付全部契約價金。
【補充】
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契約規定限期辦理驗收(得辦理部分驗收)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驗人,並請相關單位派員監驗;另,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不得為其
所辦採購之主驗人。請同仁承辦採購案件時留意執行相關程序,避免因採購程序未完備而遭檢舉、
調查。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3條、第71條、第72條、施行細則第96條。
~ 轉載自農田水利署政風室編輯之113年採購履約管理廉政宣導案例彙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