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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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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1月宣導案例-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卻仍於相關文書寫符合規定

                  採購履約管理廉政宣導案例彙編七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卻仍於相關文書寫符合規定

【事實】

  機關員工小寧、阿俊、小宇等人明明知道廠商未在契約規定期限內修復水門上水封之破損,

  依契約規定應不發還履約保證金170萬,且應要求廠商繳納「懲罰性違約金」127萬餘元,

  惟小寧等人卻各自在會勘簽到表、初驗紀錄及驗收紀錄等公文書記載施作項目已完成、運

  作正常等不實文字改編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補充】

  同仁發現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時,即應如實登載於相關文書,並依契約等規定辦理

  要求限期改善、計算逾期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或履約保證金等事宜。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 轉載自農田水利署政風室編輯之113年採購履約管理廉政宣導案例彙編 ~

最後更新日期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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