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管理廉政宣導案例彙編六
同意廠商浮報價格及數量
【事實】
機關員工小志明知廠商僅以6,080元低價購得15支警棍,竟以廠商「20支警棍,總價1萬8,700元」
之估價單簽辦小額請購,且在驗收時,明知廠商僅交付15支警棍,亦於小額採購接收暨會同驗收
紀錄表之公文書上登載「品名、數量、均相符合格」等不實內容,浮報警棍數量為20支,再依相
關採購程序陳核,由主計室將款項匯入廠商帳戶。廠商及小志因浮報警棍數量5支及20支警棍價
額,獲得1萬1,311元之不法利益(改編自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補充】
「公用器材、物品」,或供國家機關公務上或業務上使用,或供公眾或多數人使用,與國家公務、
業務或公眾利益、安全密切相關。經辦採購業務,應恪遵職守,不得有浮報、虛報不實而有損國
家預算支出,危害國家公務、業務或公眾利益、安全之違法情事。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轉載自農田水利署政風室編輯之113年採購履約管理廉政宣導案例彙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