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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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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車可否請領交通費?

搭便車可否請領交通費

【案例】

某甲於出差期間,皆搭乘機關某乙所駕駛之車輛前往出差地點,其未實際支出任何交通費用,卻仍在國內出差旅費申請表中登錄不實費用,致使不知情之人事及主計單位誤信申請表中所示之費用均為真實,而同意核發交通費。

【解析】

  1. 某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目前檢察署均改論刑法普通詐欺罪,惟法院見解不一) 。
  2. 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此機會並不限於職務本身固有之機會由職務上所衍生出來之機會,亦包括在內 ;且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凡因職務上衍生之申領者皆包括在內。

【補充】

  1. 公務員因公出差報支交通費及住宿費時,均需依照實際支出情形報之,縱屬毋庸檢具之報支項目,仍不得有不實申報之行為。
  2.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第 1 項但書已明文規定「 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另依行政院 83 年 3 月 3 日 ( 台忠授字第 02161 號函更指明共乘自用車者,除自用駕駛人外,其餘搭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等語,此有行政院主計處 100 年 6 月 23 日處忠字第 1000003863號函可憑。
  3. 相關判決可逕自查詢 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998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 6005 號刑事判決。

【叮嚀】

  1. 務必核實報支出差交通費應以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之金額來申請報支,勿因貪小便宜誤蹈法網 。
  2. 若是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惟搭便車者不得報支。

~轉載自 112 年政風業務專精研習班教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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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車可否請領交通費? (83.24KB) PDF 雜湊值驗證 搭便車可否請領交通費_16977_59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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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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