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法律依據
一、農田水利法第8條任何人不得任意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但為提高土地運用效益、增進公共利益、供公共建設所需或周遭農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申請人得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變更或拆除,並負擔其費用。
前項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計畫書應記載內容、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8條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
1、提高土地運用效益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土地所有權人。
2、公共建設之興辦人。
3、周遭農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
貳、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申請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