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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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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0月宣導案例-收受賄賂讓業者簡化採購項目規格履約

【事實】

  大秉擔任某榮譽國民服務處輔導員,接受廠商「放水就給好處」

  的邀約,明知廠商於辦理單身亡故榮民公祭時,提供之樂隊或抬

  棺工人人數不符合契約規定,卻仍在驗收紀錄上登載「與契約相

  符」字樣,並於機關核銷付款後收受廠商的賄款或香菸。此外,

  尚有幾場公祭,廠商雖依契約規定履約,大秉仍收受廠商提供的

  賄款或香菸(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43號刑

  事判決)。

【補充】

  同仁於廠商提出賄賂邀約時,即應拒絕並通報長官、政風室或輔

  導室等相關單位。因為同意賄賂邀約,即涉犯期約賄賂等罪,而

  廠商是否依契約規定履約,僅係「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

  賄賂罪之法條適用差異。

  本案中,大秉在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之幾場公祭後收受賄款或香

  菸,即被法官認定為「廠商希望大秉通融、好過」之不法對價關

  係,大秉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刑法第

  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轉載自農田水利署政風室編輯之113年採購履約管理廉政宣導案例彙編 ~ 

最後更新日期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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