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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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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8月宣導案例-造假標案、變造廠商履約照片

【事實】

  機關員工文文明知服務中心的雜草藤蔓已於8月清除完畢,但仍在同年9月造假成立草木清除標案,

  找廠商假意承攬。文文將先前8月督工清潔草木照片之拍攝日期變造為新日期後,檢附變造照片,

  簽辦竣工不實公文報請驗收合格,由機關撥付款項至廠商戶頭,再由廠商扣除手續費及營業稅,

  將餘款新臺幣(下同)2萬3,620元交付文文。

 (改編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補充】

  本案係公務員自導自演,惟實務上廠商所繳履約照片之日期、地點不同,但人物穿著、取景相同

  等情形不在少數。本署各管理處管排水路維護等採購案皆與公眾息息相關,如廠商未如實履約,

  除使機關誤以為廠商已履約,撥付款項致損害國庫外,更可能發生危害公眾之情事。而同仁恐因

  未確實審查廠商履約情形而遭究責,故同仁應落實履約管理及驗收。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 轉載自農田水利署政風室編輯之113年採購履約管理廉政宣導案例彙編 ~

   

最後更新日期: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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