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A、B、C分別為甲機關主任、副主任及秘書室主任,因甲機關於改建期間,留有許多已拆卸之冷氣、
白鐵等報廢公有財物,殘值價額可觀,A認有機可乘,竟與B、C等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以假藉籌措年節經費之名義,由B指示C將部分較具價值之物品另行私下找廠商變賣牟利,C遂
找到不知情之乙資源回收企業社將物品進行過磅計價,變賣之不法所得總計53萬元,由C負責保管,
供A、B等人挪為私用。
甲機關於改建期間,以議價簽約方式將報廢物品統一賣給丙有限公司,惟A、B、C共同基於藉勢勒
索財物之犯意,於丙公司進行報廢品搬運時,故意阻礙其車輛進出動線,或刁難工作人員搬運順序
等方式使丙公司無法順利履約,嗣後C再向該公司承辦人員勒索15萬元,揚言不付款,將使該公司
無法如期履約並賠償違約金。丙公司之負責人D因恐C利用渠等勢力,再行阻擾搬運報廢物品,可能
造成更巨大的損失,乃同意交付15萬元與C,該款項由C負責保管並挪為私用。
★所犯法條:
1、A、B、C共同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將報廢公有財物私下變賣之行 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2、A、B、C共同基於藉勢勒索財物之犯意,以故意刁難方式,向丙公司承辦人員勒索15萬元之行
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勒索財物罪」。
★輔導室小叮嚀:以廉為榮 以貪為恥!!
~ 轉載自法務部廉政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