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採購廉政宣導案例三
【將機關除濕機帶回私用】
*案情
某機關技術士小富指示清潔工人將機關採購的 2 臺除濕機(每臺單價新臺幣5,500 元)搬運至住處私用,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 1 項第 1 款竊取公有財物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1 年度偵字第 9896 號、 16226 號、 17361 號檢察官起訴書參照 。
*補充:
只要將公物或公款挪為私用就可能觸法,例如某機關約僱人員,趁無人注意時,竊取機關放置於儲藏室內之總價新臺幣 3,700 餘元之防潑水收納袋、牙膏、牙刷、沐浴乳等物品,攜回住處使用,即經法院判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8 月,褫奪公權 2 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926 號刑事判決參照 。
轉載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112 年 2 月 20 日農水政字第 1126270744 號函附件內容
112年採購廉政宣導案例四
【偽造清潔工人簽名、偽填驗收紀錄詐領費用偽造清潔工人簽名、偽填驗收紀錄詐領費用】
某機關技術士小貴因為下列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1 年度偵字第 9896 號、 16226 號、 17361 號檢察官起訴書參照):
1.利用擔任環境清潔維護案監工的機會,在清潔工人簽到簿上偽簽沒有實際上工人員的簽名,再以該簽到簿辦理核銷、撥款,並在薪資簽收單偽簽清潔人員簽名,共計讓得標廠商詐得薪資差額新臺幣 61萬 4,000 餘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 216 條及第 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 210 條之偽造文書罪、第 217 條第 1 項偽造署押罪。
2.明明知道某幾日實際上工人數少於契約規定,總計缺工 26 人次,卻在驗收紀錄上偽填符合契約規定之出工人數,並在紀錄欄位蓋用其他監工人員職章,再以驗收紀錄辦理核銷、撥款,後將缺工部分工人薪資新臺幣 2 萬 6,000 元據為己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 216 條及第 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補充:
同仁應依規定驗收,依實際情形填寫驗收紀錄後辦理核銷。如偽造相關資料,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印文罪,如有詐取金錢,另可能涉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轉載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112 年 2 月 20 日農水政字第 1126270744 號函附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