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13)日外界關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以下稱石門管理處)轄管桃園市中壢區中運段145 地號土地出租事宜,石門管理處特此澄明,本案係依「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19 條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非事業用房地出租原則」第4 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相關作業均以法令規定為依據,落實依法行政原則。
石門管理處說明,依據「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非事業用房地出租原則」第4 點規定,年租金未達新臺幣15 萬元,且屬單一申租對象者,得逕予出租;另依同原則第8 點規定,申租土地作空地使用者,按土地申報地價之6%計算租金。本案租賃期間為115 年10 月3 日至同年月4 日,計2 日,土地面積5,471.56 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4 萬5,400 元,租金總額為新臺幣8 萬1,700 元,因租金未達15 萬元。爰石門管理處依前開規定及本案實際申租情形核算租金辦理出租作業,並訂定租約。
另依銓敘部99 年12 月29 日部法二字第0993286422 號書函意旨,公務機關秉持公平、公正原則辦理場地租借,供政黨或政治團體舉辦活動,並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形。石門管理處強調,辦理土地出租案件,不以申請人身分或政治立場作為差別處理之依據;凡符合相關規定者,均依法辦理,以落實行政中立及平等對待原則。
石門管理處進一步說明,國有土地資訊已透明公開化,民眾如有承租土地需求,可透過內政部「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查詢土地位置及相關圖資,進而確認土地管理機關,向權責機關洽詢出租條件及申請程序。如有石門管理處轄管之土地,亦歡迎向該處申請。
石門管理處強調,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之管理皆以行政中立及程序公平為最高指導原則,未來亦秉持依法行政原則辦理出租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