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理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之目的
管理處在保障會員之權益與不影響農田灌溉排水功能之原則下,得受理機關團體或個人之申請,准其使用農田水利設施,以促進社會發展並增進財源,加速地方建設。
貳、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之法令依據:
一、農田水利法第12條: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兼作其他使用。但不妨礙原有功能運作及維護者,申請人得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兼作其他使用。
前項之兼作使用項目、申請程序、計畫書應記載內容、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9條: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以下簡稱兼作使用)之項目如下:
1、架設橋涵。
2、建築通路跨越。
3、埋設設施。
4、架空纜(管)線。
5、搭配水。
6、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事項。
參、受理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流程指引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