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
另為本法第14條第 2項規定之補助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予機關。下載連結
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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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 |
補助法令 |
申請期間 |
資格條件 |
審查方式 |
個別受補助者金額上限 |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
審查權限(地方/ˊ中央) |
| OO污染防治設備補助(範例) | 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
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日止 |
學術研究單位、農民、民間團體 |
詳見補助基準OOO(編號) |
補助以不超過1/2為原則,最高補助上限為50萬元。 |
1,000萬元 |
地方政府具有實質審查權限 |
| 補助農會辦理農業推廣教育設施或設備(範例) | 農業部農業推廣教育設施補助計畫沿堤及補助要點 | 00年0月0日起至00日止 | 詳見補助要點(連結網址...) | 詳見補助要點(連結網址...) | 詳見補助要點(連結網址...) | 5,000萬元 |
中央及地方均有實質審查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