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灌溉排水水路改道申請作業
- 內容
管 理 類 / 受 理 灌 溉 排 水 水 路 改 道 申 請 作 業
一、申請案建檔追蹤管制
農田水利會於受理申請案時,應將申請人之姓名(機關)、住址、申請地點,使用農田水利設施系統名稱、申請改道前後地段與座落、申請長度、斷面情形按作業程序建檔追蹤管制。
說明:
一、由本會就應有資料予以電腦建檔(其格式由各農田水利會自行視需要研訂)。
二、由工作站及本會依登記資料,定期及長期追蹤管理,以防達規或擅自擴大變更水路使用範圍及便於灌溉排水與水利地籍管理。
二、改道後水路土地產權之處理
水利會之水利設施屬公共設施,為保持原有水路之灌排機能及水利會之權益,改道後新、舊水路土地之處理除水利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依原有水路屬會有地、公共設施用地、公有地及私有地有各不同之處理方法。
說明:
一、原有水路土地產權屬水利會所有者。
(一)新水路土地應由申請人先行取得所有權,辦理分割變更地目為「水」並無償登記本會所有或無償提供水利會使用至廢水路為止,並應設定地役權,如未能設定地役權者應向法院辦理公證,原有水路土地經報廢後,依照水利會財產處分要點規定辦理。
(二)新水路土地應由申請人先行取得所有權,辦理分割變更地目為「水」並無償登記本會所有或無償提供水利會使用至廢水路為止,並應設定地役權,如未能設定地役權者應向法院辦理公證,原有水路土地經報廢後,依照水利會財產處分要點規定辦理。
(三)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辦理公共設施或公益用途,需要移設水利會之灌排水水路時,應由申請單位負責取得新水路所有權,辦理分割變更地目為「水」予水利會,原有水路地辦理交換登記使用,其所需一切費用概由申請單位負擔,但原有圳路土地價值高於新水路時,應由用地機關依公告現值補足差額。新水路用地如無法登記為水利會所有時,應無償提供水利會使用至廢圳為止,原圳路地由用地機關依公告現值價購。
二、原有水路土地產權屬於公有或未登錄地者:
(一)新水路土地應由申請人先行取得所有權人之同意,辦理分割變更地目為「水」無償登記為水利會所有或無償提供水利會使用至廢圳為止,並設定地役權,如未能設定地役權者應向法院辦理公證,原有水路土地由水利會出具放棄使用同意書,交由申請人持向土地所有權人洽辦。
(二)新水路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或預定地時,應以施設後不妨礙其後公共設施之設置,水路並可永久存在為要件,由申請人向有關管理機關申請並取得將土地無償提供水利會使用至廢水路為止之同意書,原水路土地依前款辦理。
三、原有水路土地產權屬於私有者:
(一)新水路土地應由申請人先行取得所有權人之同意,辦理分割變更地目為「水」無償登記為水利會所有或無償提供水利會使用至廢水路為止,並設定地役權,如耒能設定地役權者應向法院辦理公證,原水路土地歸還所有權人並由水利會出具放棄使用同意書交申請人持向土地所有權人洽辦。
(二)新水路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或預定地時,應以施設後不妨礙其後公共設施之設置、水路並可永久存在為要件,由申請人向有關管理機關申請並取得土地無償提供水利會使用至廢水路為止之同意書。原有水路土地依前款辦理。
三、作業有關報表
一、受理灌溉排水水路改道申請書(表22-1)
二、受理灌溉排水水路改道切結書(表22-2)
三、受理灌溉排水水路改道案件審查表(表22-3)
四、受理灌溉排水水路改道案件審查表(表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