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水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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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類 / 廢 水 路 處 理
一、廢水路之認定
農田水利會為配合社會自然發展,對於管理上已無負農田灌溉排水功能之水路須切實加強清查,依照認定報廢程序報廢之後,作為廢水路地。
說明:
一、農田水利會之水路經過都市計畫內,但已無灌區者。
二、農田水利會之水路經過都市計畫內,但下游尚有灌區存在,如經通盤檢討規劃可縮小斷面其剩餘之水利地免負農田灌排使命可另為分割者。
三、農田水利會轄區內(不論都市計畫內、外)經相關單位或受益人申請移設奉准有案且已移設完成,舊有水路地已失去灌溉、排水功能者。
四、都市計畫區內依法劃定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內水路已失去灌、排水功能者。
五、政府因公需要或公用事業機構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用之土地。
法令依據:
一、水利法第46條興辦水利事業,關於下列建築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一)防水之建造物。
(二)引水之建造物。
(三)蓄水之建造物。
(四)洩水之建造物。
(五)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
(六)利用水力之建造物。
(七)其他水利建造物。
二、台灣省農田水利會財產有效處理要點五(水利會之圳路經過都市計晝區已無灌區或下游尚有灌區存在者,如需縮小斷面、改道或報廢時,農田水利會應先通盤檢討規劃後,依法定程序辦理廢圳後之土地屬非事業用者,再依本要點辦理)。
三、經濟部七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經(七四)21274號函。
四、台灣省政府七十一年九月三日(七一)府建水字第152762號函。
二、查報權責及處理方法
農田水利會依照程序清查並報奉核准之廢水路地或接受申請已無負農田灌溉排水之圳路土地得移請本會財務組辦理出(讓)售,以增加農田水利會財政收入,進而加速地方各項水利建設。
說明:
一、農田水利會通盤檢討計晝全面清查轄區內已無負農田灌溉排水水路地,按各水利工作站別提報本會複勘後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
二、農田水利會受理民眾或政府、社團申請案件時應會同相關單位先行勘查,其處理方法如下:
(一)由農田水利會會同工作站初勘對於所申請地段地號倘尚負農田灌溉、排水使命者則函復申請人(單位)礙難照准。
(二)由農田水利會及工作站會勘若所申請地段、地號確無負農田灌溉水動能時由水利會擇期函邀相關單位(縣政府水利課或地政科重劃股及鄉、鎮、市公所)複勘。
三、複勘處理原則:
(一)倘經相關單位複勘,認為不宜報廢(一部或全部)者則依會勘結論逕復申請人(單位)知照辦理。
(二)若經相關單位複勘,認為確無妨害農田灌溉排水或市區排水時,即由農田水利會將會勘記錄函報主管機關(縣政府水利課)同意依照會勘結論報廢處理。四、報廢水路地經主管機關核復同意後據以函知申請人(單位)並將副本(添附肴組關文件資料)移請本會財務依會有房地處分程序辦理出(讓)售。
三、勘查作業記錄及相關圖表(表23.1)
一、廢水路地清查報表。(表28.1)
二、申請會有水路地擬報廢以廢水路處分案勘查紀錄。(表23.2)
三、祈有水路地擬報廢以廢水路處分案會勘紀錄。(表23.3)
四、廢水路測量成果圖。(從略)
五、廢水路地地籍圖。(從略)
六、廢水路土地登記簿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