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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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類 / 受 理 建 造 物 使 用 申 請 作 業
壹、受理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之目的
管理處在保障會員之權益與不影響農田灌溉排水功能之原則下,得受理機關團體或個人之申請,准其使用農田水利設施,以促進社會發展,並增進財源,加速地方水利建設。
說明:
一、農田水利設施除供灌溉排水之使用外,亦可配合地方建設或社會繁榮之需求,在不影響會員權益及灌溉排水功能之前提下,提供非農田水利事業之使用。
二、管理處提供農田水利設施供其他標的事業使用時,依法應收取使用費,以挹注其維護管理經費。
法令依據:
一、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8條(農田水利會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列為事業收入)。
二、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餘水使用費或建造物使用費徵收標準如下:
1.餘水使用費收費標準=該地區當年會費最高徵收額 / 該地區前一年每公頃平均年計實際用水量 ×使用水量。
2.搭配(排)水建造物使用費,依使用渠道性質及使用長度及搭排水量計算。
3.架設橋涵、建築道路跨越埋設設施等建造物使用費,按使用面積及該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三、農田水利會受理申請使用水利建造物施(埋)設涵管作業要點。
貳、受理申請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適用範圍 農田水利建造物適用範圍指農田水利會所有或管理之水庫集水區、埤池各級灌溉排水圳路與相關設施、堤岸或附屬構造物及其使用所必需之農田水利用地。
說明:
一、農田水利建造物可供使用之範圍,自應以農田水利會所有或管理使用者為限。
二、所謂及其附著使用所必需之農田水利用地,係指申請人使用該項農田水利建造物時,同時必須使用及建造物相毗鄰之水利用地,方可達到其使用之目的者。
參、農田水利建造物受理申請使用之方式
農田水利建造物受理申請使用之方式有:架設、通道、埋越、跨越、高架、加掛、搭配(排)、加蓋等。
說明:
一、架設:指在各級灌溉排水水路,橫越建造橋樑、箱涵或暗渠等設施,以供通行者。
二、通道:指在水路堤岸或相鄰水利土地建築鐵路、公路或其他通道。
三、埋越:指在各級灌溉排水水路堤岸或相鄰水利土地平行或橫交之污水下水道、地下輸水管、地下纜線、地下輸配油氣管線及相關各種設施等。
四、跨越:指在各級灌溉排水水路上面設施輸水管線、輸配油氣管線系統及其支柱、架等。
五、高架:指在水利建造物上架設電纜、電線系統及其支柱、架等。
六、加掛:指在水利建造物上加掛輸配水管、油氣管線、電線、電纜及其支撐物者。
七、搭配(排):指利用各級灌溉排水水路輸送原水或排放水之行為。
八、加蓋:指利用灌溉排水水路上施設固定或非固定蓋板作為人車通行用之設施。
肆、受理申請建造物作業方法與流程
申請人為申請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應檢具必備文件向農田水利會或所屬水利工作站提出申請,經農田水利會依照相關規定派員勘查,審核後,通知申請人繳納使用費及監造費,然後准予施工,並派員指導,經驗收合格後,核發使用同意書。
說明:
一、作業方法:
(一)申請人向農田水利會請領申請書並繳納書表工本費。(搭排申請書可自行自本處官網→檔案下載)。
(二)申請人填妥申請書及繳納勘查費暨檢附相關證件齊備後向水利工作站或本會提出申請。
(三)水利工作站受理申請,經派員初勘後簽註意見連同相關證件檢報農田水利會管理組審核,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複勘。
(四)農田水利會審核後認無妨害農田灌溉排水時即應通知申請人向所屬水利工作站繳納建造物使用費。
(五)水利工作站接受申請人繳納建造物使用費後除開具繳費收據外須將報核聯連同建造物使用費收入報繳明細表檢報農田水利會核發施工許可書。
(六)申請人接到施工許可書後應於建造物開工前向水利工作站提出開工報告書,施工中應接受水利工作站人員之指導,完工後檢具完工報告書(附完工照片)送水利工作站派員檢驗。
(七)上項完工報告書經水利工作站檢驗合格簽報農田水利會後復知申請人同意其建造物使用。
(八)政府機關團體申請建造物使用時需以公函檢附相關文件、圖表向農田水利會提出申請,必要時農田水利會得會同相關單位實地會勘,並通知繳納使用費,審驗符合規定後函復同意使用。
(九)禁止注意事項:
1.申請架設橋涵寬度超過五公尺者,應留置清潔孔,以利清掃管理。
2.興建橋涵原則上應採用橋樑方式,如限於地形得採用箱涵,並應按下列事項辦理。
(1)橋涵設計斷面不得小於計畫通水斷面。
(2)橋樑桁底與渠道最高計畫水位間應保持適當之出水高度。
(3)橋涵出入口應加設漸變段。
(4)橋涵設計圖應表明與水利設施縱橫斷面關係。
(5)其設計所需水路名稱或斷面資料得商請工作站提供參閱。
3.興建電力、電信高架、地下纜線配水管線輸配油氣管線及其支柱架應限制下列事項:
(1)施設電桿、電信桿、電塔不得影響渠道通水及維護管理與護堤之安全。
(2)高架纜線與水利設施頂端淨距須保持在四點六公尺以上,如遇特跦情形時得協調辦理。
(3)設施地下纜線穿越水路時應在水路護堤左右側豎立標示,其纜線與水路底之淨距須保持在一公尺 以上,如遇特殊情形時得協調辦理、地下纜線輸配水管油氣管線跨越渠道底以下部分盡量避免有 接頭。
(4)各項建造物申請在施工期間應選擇斷水期或在不妨害農田灌溉、排水原則下施工,若施工中發生 影響灌、排功能時應立即停工即時修復,如因施工中造成其他損失妨害他人權益時,概由興建單 位自行負責,但人不可抗力之災害不在此限。
(5)申請使用農田水利設施部分不得作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使用或加置任何設施或物體。
(6)搭配原水或搭排使用之水質應符合台灣省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7)搭配、搭排水之使用應依核准範圍使用,倘有違反設施、妨害公共或他人權益、抗繳使用費等情事發生應接受水利會指定改善或停止使用。
(十)申請人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1.申請書及切結書(由農田水利會統一印製)。
2.相關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3.相關土地或鄰接地當期公告現值地價證明書。
4.農田水利建造物所在地以外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農田水利會所有或自有者免附)。.
5.使用地點位置圖。
6.使用設施、工程設計(規劃)圖說。
7.都市計畫區內細部計畫地籍套繪圖(都市計畫外免附)。
8.工商登記文件或水權狀。
9.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以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為準)。
10.開工報告。
11.完工報告(檢附完工照片)。
上列各項文件依申請使用標的之不同,分別檢具申請必要文件與份數。
伍、受理水利建造物申請各項費用收取標準
農田水利會接受各項水利建造物申請得收取申請書工本費、勘查費、代辦工程設計費、申請建造物面積使用費、搭配(排)水使用費並按照申請作業程序向農田水利會或所屬水利工作站繳納。
說明:
一、申請書表工本費由水利會自行訂定。
二、架設、通道、埋越、高架、加掛、搭配、加蓋、搭建及兩端引道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依同意使用面積按使用水利地或鄰接地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乘二十基數一次收取。
(按各管理處核定標準計算)。
(二)申請使用總面積不足一平方公尺者按一平方公尺計算,長寬度至少各以○.五公尺計算。
(三)地方政府加蓋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依同意面積按使用地或鄰接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乘二十基數一次收取。(按各管理處核定標準計算)
(四)申請使用水利建造物土地產權如屬公有水路用地時依同意使用按使用水利地或鄰接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乘二十基數一次收取。(按各管理處核定標準計算)
(五)申請人未經水利會同意而擅自使用者除限期恢復原狀外如可同意補辦申請其收取使用費應依原收費標準加徵百分之二十計算。
(六)申請橋涵寬度超過五公尺以上者,其超過部分得加收使用費,計算標準由各水利會自行訂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建造物使用費:
1.建造物所在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人者。
2.農田水利會會員以灌溉或排水受益地施設農業設施或農舍申請使用建造物,其長度在六公尺以下者。
3.政府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公益團體因公共設施需要申請使用建造物者。
三、搭配、搭排水使用費收取計算如下﹕
(一)計算式收費標準=【農田水利會當地區每年每公頃會費最高徵收額(元)÷農田水利會
當地區每年每公頃年計畫用水量 (立方公尺)】×收費基數×年搭配(排)水量(立方公尺)
(二)基數之決定
基數=水路性質*水路長度*搭配(排)類別
1.水路性質基數﹕按不同水路性質所佔比例計算。土渠﹕1.10 內面工﹕2.0 隧道﹕3.0
2.使用長度基數﹕5公里以內基數為1。每增加1公里基數加0.02最高以2.0計算。
3.搭配(排)類別﹕搭配1.0 搭排﹕2.0
(三)年搭配(排)水量不足1,000立方公尺者按1,000立方公尺計算。
(四)自來水公司之水權原水搭配按收費標準三分之一計算。
(五)搭配(排)使用費得分期徵收,經繳納之使用費申請人不得因禁止使用或停止使用要求退還使用費。
五、免收使用費之對象與項目﹕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益慈善機構。
1.申請書工本費及勘查費。
2.在公有土地之水利設施架設橋樑、箱涵、建築通道、跨越、埋設者。
3.加蓋使用不得列入免收之項目。
(二)水路土地所有權屬申請人所有者(除申請書工本費、勘查費)免收,但與水利會有租賃關係或交換使用者,不在此限。
>陸、建檔與違規處理
農田水利會應將申請人之姓名、住址,使用農田水利設施名稱、地點。相關工地座落、使用方式或標的、長度、面積、搭配(排)水量、核定日期等列入建檔管制,並由水利工作站追蹤辦理。
說明:
一、建檔管制﹕
(一)由農田水利會就現有資料,予以電腦建擋。
(二)由水利工作站依登記資料,每年定期追蹤使用情況,以防違規或擅自擴大使用範圍。
二、違規處理﹕
(一)工作站區段管理員如發現申請使用有違規情事發生時應立即取締(攝影存證)通知使用人限期改善。
(二)建造物使用人在工作站取締期限內未辦改善或撤除時工作站應將取締經過及違規情形報請農田水利會依法取締或移送法辦。
柒、作業報表
相關報表係農田水利會與工作站間內部作業流程及審查重要依據,除應詳實填記呈報本會核備外歸檔列管檔案,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