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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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 溉 水 源 / 石 門 水 庫
本處事業區域農業用水主要水源為石門水庫之灌溉用水佔48%,其餘補助水源為池塘蓄水、攔河堰截水引灌、抽水站、地下水井及有效雨量佔52%。
灌 溉 水 源 / 河 水 堰
本處所屬灌區農田,其主要水源為石門水庫佔48%,其餘不足之52%賴補助水源,始能達到灌溉需水量,加上本處灌溉區域地勢特殊,利用0.03%自然坡度之環境建造河水堰,攔截上游之地面逕流水,另田間灌溉用水亦有部份流入河川者,為攔取該流失用水,使獲重複使用。故迴歸水之利用,佔本處灌區需水量約20%,為此於各河川分築河水堰覆攔截水量,直接供灌溉,或直接導入支分渠貯水池,補助石門水庫取入水之不足,增加貯水池之調節功能。轄區內設有河水堰228座,最大引取水量為四.一秒立方公尺。
灌 溉 水 源 / 池 塘 之 管 理 與 運 用
一、說明
本處灌區內原有大小池塘三千餘座之多,石門水庫完成後,復經民國78年再予以規劃,核定為保留池塘者亦尚有四六O座,辦理情形已如前述,因池塘分佈於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三縣市,致管理極為困難,為儲水放水之事時起爭端,亂墾亂植之事亦經常發生,非加強管理,不足以維護池塘之安全,維持灌溉之功能,同時由石門水庫供輸水量至保留池塘,係本曾布費鉅額經費所辦理,此項經費之來源是取之於全體會員,自不能使池塘蓄水任人無償利用,為謀求減輕農民負擔及權利與義務公平起見於五十九年七月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依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及組織規程有關條例議決通過保留池塘運用辦法,加強營運、管理、實施征收供用水使用費。
二、運用依據
管理處得征收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保留池塘之蓄水在未供灌以前,及灌溉後剩餘之水量均為餘水,用水使用人利用其水體撈捕天然魚介,自可征收用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