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差勤廉政宣導案例一
- 發布日期
- 112年03月06日
- 發佈單位
- 輔導室
- 內容
112年差勤廉政宣導案例一
【未出差或出差距離未達標準卻申領差旅費】
*案情
某機關規定出差距離單程達 5 公里以上未達 40 公里者,及單程40 公里以上者,分別可請領每日新臺幣 200 元、 400 元雜費,並覈實報支交通費,但該機關辦事員 阿強 明知其實際上未出差或只在單程距離未達 5 公里之地點處理其他事務或私務,卻 16 次填載虛偽之出差日期、地點及事由申請出差,並在事後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領差旅費,共獲得差旅費計新臺幣 2 萬 4,000 餘元。
經法院判決 阿強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 16 罪,各處有期徒刑 1 年 10 月,各褫奪公
權 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2 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8 萬元;褫奪公權 1 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34
號刑事判決參照 。*補充
雖最高檢察署於 111 年統一訴追標準,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其他性質之個案則
視具體案件情節認定之,然現行實務判決罪名並不一致,多數法院係以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惟無論是以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或刑法普通詐欺罪論處,詐領該等款項的公務人員,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有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可能 。 而機關內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不實請領費用,除可能涉及刑法詐欺取財罪外,如與公務員共犯,也有被論以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的風險,另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等相關規定,與違法勞工終止契約 。~轉載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12 年 2 月 20 日農水政字第 1126270744 號函附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