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案例六
- 發布日期
- 112年03月06日
- 發佈單位
- 輔導室
- 內容
111 年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案例彙編
案例六 【以實際未授課之講師申領鐘點費】
【案情】
某高中向教育局申請旗艦計畫補助案,其中多元適性子計畫由學務處社團活動組承辦,包含給付社團活動講師鐘點 費。校長阿川
擔心若社團活動講師鐘點費剩餘款繳回國庫,可能造成教育局認為學校執行率不佳,而影響日後申請相關經費,所以指示學務處社團
活動組組長小逸以督導校慶慶祝大會名義,核撥給未實際執行社團活動授課、指導之教師曉雯 。小逸明知曉雯不得領取上開鐘點費,但不敢違抗校長,還是製作 2 筆不實社團活動講師鐘點費各 3,600 元之領據及憑證黏存單,
交給在校慶籌備期間課後時段在校支援,且誤認可以支領該等費用的 曉雯 填寫個資後蓋章,再陳核校長用印決行而同意支付鐘點費,嗣由不知情之出納組人員撥付 7,200元到曉雯的薪資帳戶,致生損害於該校核發上開多元適性子計畫講師鐘點費之正確性。經法院判決校長阿川共同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3 月小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30 日臺灣高
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1719 號刑事判決參照 。【補充】
本案中雖然鐘點費不是校長或承辦人自己領取,但是法院認為校長率爾虛偽登載行使相關業務文書,使不應該領取講師鐘點費的
人領到款項,影響該高中核發多元適性子計畫講師鐘點費的正確性,所為實屬不當,應受有相當程度的非難。所以,縱使違法金錢
沒有進入自己的口袋,但仍可能面臨法律責任。~轉載自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11 年 10 月 12 日農水政字第 1116015454 號函附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