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案例四
- 發布日期
- 112年01月07日
- 發佈單位
- 輔導室
- 內容
111 年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案例彙編
案例四【以同一事由申領休假補助及油料補助】
【案情】鄉公所村幹事小閔,某年 7 月休假期間 2 度刷卡加油消費$636 元,共$1,272 元,向鄉公所申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後,又拿該等休假加油刷卡發票向村長申請油料補助費,使村長陷於錯誤, 支付小閔請領費用,共$1,272 元。經法院判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2 罪(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參照)。
【補充】臺中市某地方區長,數次申請休假、喪假或未請假,自行駕駛區長公務座車,前往南投縣或屏東縣等臺中市以外地區,從事個人私領域而與區長公務無涉之活動,後在「區公所公務車油料消耗紀錄表」上填載該車輛的「公務車油料消耗紀錄」之「日期」、「行駛地點」及「里程數」後,核銷汽車油料合計 96.4 公升,獲得共計$2,359 元之不法利益。經法院判決犯刑法第 134 條、第 342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 10 月,緩刑3 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290 號刑事判決參照)。
~ 轉載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111 年 10 月 12 日農水政字第 1116015454 號函附件內容 ~